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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7el5Q!Y= 明年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只能够赔“一份”了? 作者:陈伟健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B'"C?d<7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职工因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可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同时也改变了“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赔偿”的方式由现有的“双向赔偿”转变为“总额补差”。本文将通过案例的方式主要向大家介绍下“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赔偿”方式在《条例》实行前后的赔偿区别。 wA|m/SZx vRp =L54z 一、比较现有工伤赔偿模式与新《条例》规定的赔偿模式的区别 7G.IGXK$ 2009年7月31日,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文件,文件性质属于政府规章。《通知》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主要的赔偿项目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仍可依法获赔。 ]sE~gro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文件性质为地方性法规。 .n[!3X|d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条文的规定,意味着类似工伤,权利人有权选择向第三人或者工伤基金(用人单位)赔偿。 ^&am |